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未上市股票]台灣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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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最快3年 台電切割發、輸電部門

電業法修正昨送政院簡報,未來若經立院完成審議 最快3年 台電切割發、輸電部門
  經濟部能源局昨(19)日向行政院進行電業法修正草案簡報,最大改變就是國內不再維持綜合電業,發、輸電分離,在立院完成審議後,最快在3年內,最遲7年內,台電將切割為發電及輸配電業二大部門,台電發電部門勢必民營化。
  至輸配電部門,鑑於中華電信將網路公共財隨同民營,形成電信網路最後一哩困境的前車之鑑,電業法明訂輸配電部門維持國有,且不考慮委託民間經營。發電業可自由申設,且與用戶訂合約自由買賣電力,全國北中南東各區將有不同電價。
  此外,台電的電力調度中心將從台電分割出來,成立獨立的財團法人,統籌進行電力調度。
  電業法修正案從民國97年提出版本修法迄今,立法院遲未修正通過,能源局昨天向行政院提最新版本修正草案,近期內將展開政務審查。
  依電業法修正案,最大改變是切割台電發電、輸配電業,但大水力及核電廠維持公營型態。一般火力發電市場完全走向自由化,申設投資門檻甚低,不再專營,汽電共生廠的電子業者也可兼營電業。官員說,新法上路後,發、輸配電業不能由同一公司經營或交叉持股,亦發電業須民營化。
  未來發電業與客戶間可自由訂定費率,自由買賣電力期程與範圍將分階段訂定開放,第一階段將先選定161千伏特高壓工業大用戶開放自由買賣,工業用戶可向就近的發電廠買電。但像半導體等業者若要購買品質較佳電力,可能要付出較高費率代價。
  但家庭、商業用電,還有低壓工業用戶,初期仍由政府照顧,政府會成立電業管制機構,審核費率。
  官員說,風電或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業者,依法是全數躉售給台電 ;未來另設一發電公司,也可與用戶自由買賣電力。不過官員說,再生能源業者可選擇與發電業合作,如此發電業購買綠電可降低碳足跡,而向發電業買到綠電的工業用戶,也可降低碳排放比,有助落實綠色電價機制。<擷錄工商>


台灣電力-太陽光電障礙待突破

  經濟部能源局今(103)年大幅提高太陽光電推廣目標到210百萬瓦 (MW),相較於去年的175百萬瓦成長20%,對民眾與太陽光電業者,將形成很大的激勵作用。不過設置環境面障礙也逐漸暴露出來。如 台電公司的新設未滿3年線路的線路補助費、併接點的電壓變動率、饋線提供給太陽光電併聯的容量、併聯技術要求等相關規定,仍然影響臺灣太陽光電應用的發展,甚至對政府2030年推廣目標6,200MW能否達成構成潛在的威脅,值得主管單位重視。
  目前民眾設置太陽光電生產電能,可以全額躉售給台電公司,但若使用台電公司新設未滿3年線路時,須繳交該段線路的全部設置費用,稱為線路補助費,動則數十萬元,個案要繳交7、80萬元是常有的事,甚至也有不到30瓩的設置案例,居然要繳交上百萬元,「賣電的利潤都給台電了」。有業者表示,申請台電併聯同意時,是無法預先知道要繳多少線路補助費,直到細部併聯協商時,才被通知要繳費,往往造成申設民眾對系統廠商的不諒解,甚至會鬧出合約糾紛。
  依台電公司的「營業規則施行細則」第113條規定,用戶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剩餘電力由台電公司躉購時,用戶才須要繳交線路補助費。目前台電公司與業者的爭議點在於,太陽光電是全額售電,為何要民眾繳交線路補助費?此外,台電公司與民眾都共同使用這條線路售電,線路產權也是台電的,為何要民眾全額負擔這條現有線路的施工費用?這問題過去雖分別由經濟部能源局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各於光電輔導會議中協商,但仍無具體共識與解決,台電公司仍堅持必須全額收費。
  這些設置障礙的不合理性,若不加速解決,恐怕將嚴重影響民眾的投入申設意願。<擷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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