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結算申報92年度營所稅,列報呆帳損失2億9,229萬元、利息收入92億元、其他收入1億元等,經台北市國稅局核定,調整損失為零元、利息收入為96億元、其他收入為2億元等。
富邦人壽對其中國稅局不准認列呆帳損失2億4,229萬、調增其他收入1億2,605萬元及債券溢價攤銷數4億,不准列為利息收入的減項等表達不服,打起行政官司。
合議庭指出,投資債券的盈虧,是以買入債券當時與事後出售債券時的市場利率利差作為交易基礎,與票面利率毫無關連。合議庭最後認定,富邦人壽上訴理由,不足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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